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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布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11-07 1414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入区企业: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强省会战略,加快创建“五好”园区,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以下简称园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指工商注册、实际经营和财税户管均在园区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一章  支持内容

第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与创新产品研发。对企业在园区内当年度自主研发申报新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分别给予30万元/张、50万元/张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于经上级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等示范应用产品,按照认定金额的3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单个产品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在园区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批件并实现产业化、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达标年度起连续3年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度营业收入的3%、2%、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3年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达标年度起任一年度未达标则取消后续年度奖励。对当年度通过技术购买新获得[技术转让合同额达500万元(含)以上]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的企业,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园区租赁或购买厂房生产的医疗器械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医疗器械基础研发创新、检测、转化等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平台设备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最高补助500万元。对使用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园区非关联企业,当年支付服务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2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医疗器械产品交易平台,单年度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医疗器械专业园区建设。认定一批长沙经开区医疗器械创新中心载体,对累计入驻医疗器械相关领域企业达到30家(含)以上、累计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载体,自达标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0万奖励,达标年度起任一年度未达标则取消后续年度奖励。对载体新入驻的医疗器械相关企业,租用场地的从租用当年起连续3年按租金实缴部分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购买标准厂房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50万元(厂房产权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对于“租转购”的,参照以上标准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于企业研发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新获得美国国家药品和食品管理局(FDA)或欧盟欧洲统一(CE)、俄罗斯GOST-R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给予单个产品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60万元。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支持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和凭证资料由企业提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实。

第七条  由产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未列入失信名单,且无税务、环保、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产业发展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财政金融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管委会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凡在政策执行期内申报的企业,在政策到期后未兑付的奖补资金可延续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产业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联系电话:0731-840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