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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DA】一家生产企业遭飞检,责令停产整改!

2018-09-27 2563

对上海得邦得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企业名称

上海得邦得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文琼

企业负责人

吴文琼

管理者代表

吴文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藏路258号3幢5层(T20-3-5)

生产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藏路258号3幢5楼

检查日期

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

产品名称

半导体激光治疗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检查目的

有因检查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

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的全部。建立与本企业生产产品特点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法定责任。

依据条款

缺陷和问题描述

 

现场检查共发现4项严重缺陷:

规范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与激光管(A类物料)供应商签订的质量协议中缺少关键性能指标波长的要求。

规范

第五十八条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注册产品标准规定产品瞄准光波长应为635nm±20nm,但企业未根据此要求制定相应检验规范,且未配备相应检测设备。

规范

第六十条

1.企业产品放行授权书规定,企业管理者代表具有对最终产品合格的放行权,但实际由不具备资质的文控人员代签章,且无相关授权文件。

2.产品放行审批表中的产品检验放行人应由质检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但查某序列号产品记录,实际签字人为生产部负责人,与文件规定不符。

规范

第七十八条

企业2017年9月8日收到国抽不合格报告后,一直未开展相关评审活动。

 

现场检查共发现5项一般缺陷:

规范

第二十三条

企业游标卡尺校验规程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校验。但某编号游标卡尺未按要求进行校验。

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中未识别新版YY/T 0287等标准要求。

规范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对激光器性能进行了检验,但未对相关原始数据进行记录,无法实现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要求。

规范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未制定功率计等检验设备的使用记录要求。

规范

第六十九条

企业收到产品国抽不合格结果后,称已对已售产品用户进行了回访,但未能提供回访记录。

 

处理措施

针对上海得邦得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应当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并经市局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上海市局应及时将企业产品召回和停产整改复产情况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部门,企业停产整改情况及市局采取的监管措施须及时在市局网站发布。

发布日期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