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核查
2016.1.21
2016年将适时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监督抽查,加强虚假临床试验资料举报的有因核查。-《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2016.2.27
CFDA公布了一起医疗器械临床数据造假的案件,官网发布《总局关于对日本富士瑞必欧株式会社的乙型肝炎病毒核心相关抗原(HBcrAg)检测试剂盒不予注册的公告
2016.4.12/2016.5.18
两次对医疗器械《现场检查要点》和《现场检查程序》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并提出将对在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2016年6月1日前开展的临床试验实施监督抽查,标志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即将正式全面展开
2016.6.8
CFDA发布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出台
2016.10.26
CFDA公布了第一批抽查结果,共51家企业撤回101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而遭到食药总局抽查的10个注册申请项目中有4个被查出存在临床试验数据 真实性问题,项目被拒绝受理,且一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2016.12.16
CFDA公布了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结果,检查发现3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的临床试验存在真实性问题。
•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7年第103号)
–“双随机、一公开”
•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检查范围
•临床试验监督检查范围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审注册申请中2017年6月1日前开展的临床试验项目,包括所有境内第三类及进口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获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申请项目。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5号)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98号附件1)
–检查程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98号附件2)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实施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的临床试验机构、注册申请人(代理人)以及临床试验机构和注册申请人(代理人)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床试验机构和注册申请人(代理人)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选派一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结果判定原则》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一)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试验资料不一致的;
–(二)临床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的;
–(三)受试产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试验用样本不真实的。
•二、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相关规定要求的,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
•三、未发现真实性和合规性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总局关于4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临床试验监督抽查有关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147号)
总局关于4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临床试验监督抽查有关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147号)
总局关于1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临床试验监督抽查有关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170号)
总局关于3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临床试验监督抽查有关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191号)
目前,全国已经有10个省市陆续发布了辖区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真实性核查的通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
•1.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1.1 临床试验机构
•1.1.1 是否为经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 •1.1.2 是否具有与受试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
•1.1.3 仪器设备是否具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与临床试验是否吻合
–1.2 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1.2.1 知情同意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1.2.2 受试者受到伤害时是否给予及时救助和补偿 •1.2.3 是否有伦理审查记录
•1.2.4 伦理委员会是否保存所审查的文件资料,审查的方案/知情同意书版本及内容是否与执行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1.3 临床试验批准或备案情况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在临床试验前获得批准
•临床试验开始前是否向省局提交备案
–1.4 临床试验合同/协议
•1.4.1 是否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1.4.2 协议/合同内容与受试产品信息是否相符
•1.4.3 协议/合同内容是否明确有关责任
2.临床试验部分
关注点: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1 临床试验准备情况
2.1.1 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
2.1.2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改,是否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或者备案
2.1.3 实施者是否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1.4 实施者是否对参加临床试验人员进行了培训
2.1.5 医疗机构是否保存受试产品及临床试验相关文件物品的交接记录
–2.2 知情同意情况
•2.2.1 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病例数相符(包括筛选失败病例)
•2.2.2 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是否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
•2.2.3 伦理审查时间是否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
•2.2.4 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含临床试验人员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5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否为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 临床试验实施情况
•2.3.1 临床试验人员是否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2.3.2 临床试验过程是否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包括受试者入选与排除标准、病例数、对照品选择、试验周期、随访频率、观察指标、不良事件处置和记录等
•2.3.3 各医疗机构执行的试验方案是否为同一版本(多中心)
•2.3.4 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收集、病例报告表是否由临床试验人员填写
•2.3.5 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是否由试验方案规定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完成
•2.3.6 实施者是否委派监查员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有监查记录
–3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
•3.1 是否具有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
•3.2 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例数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信息相符
•3.3 受试者鉴认文件或者筛选入选记录等是否可以溯源,并且具有关联性
•3.4 试验中生成的检测报告或结果中的数据是否可以溯源
•3.5 病例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
•3.6 病例报告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在原始病历、检验记录等原始记录中可追溯
•3.7 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是否均按规定记录和处理,并与临床试验报告一致
•3.8 严重不良事件是否按规定记录、报告监管部门,并与临床试验报告一致
–4受试产品的管理
•4.1该产品是否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报告
•4.2受试产品的管理记录(包括运输、接收、处理、储存、分发、回收与销毁等)是否完整,数量是否相符
•4.3受试产品的运输条件、储存温度、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安全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4.4受试产品是否与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5申报资料的情况
•5.1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保存的试验方案版本及内容一致
•5.2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保存的总结报告版本及内容一致
•5.3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与锁定数据库中的数据、临床试验机构原始记录一致,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
•5.4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入组、完成和脱落例数是否与统计报告中的例数、锁定数据库中的例数、临床试验机构原始记录中的例数一致
•5.5注册申请的总结报告中临床试验人员签名及医疗机构签章是否属实
•再次强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注册申请的资料(报告、方案、伦理批件和合同)要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资料要一致,报告中的数据要与研究者留存的原始资料要一致。
1、认清形势
国家整肃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潜规则”的决心有目共睹,国家药监总局和卫计委作为相关实施部委,会坚定不移的做好临床核查工作。
2、学习国家局文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的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程序予以最全面的指导意见。
3、参考各地文件
陆续已有 山东、北京、湖南、湖北、浙江、上海、江苏、云南等地开展了临床核查工作。各地发布的临床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大抵一致但侧重点不同,是重要的参考文件。
4、参考发布的不合规案例
国家局发布对体外诊断试剂不予注册的公告中,都详细描述了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研究报告中描述的样本病种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这些曝光的典型问题将成为监管部门严查的对象。
5、医院自身的配合和联系
在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的过程中,临床数据的原始资料溯源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原始资料的溯源需要不同科室、不同部门的配合,医院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相关科室的联系将会相当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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