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dataintegrity ”的翻译思考?
• Data:
– Information derived or obtained from raw data (e.g. a reportedanalytical result)
– 从原始数据获得或衍生的信息(例如,所报告的检验结果)
• Integrity:
– The quality of being honest and having strong moral principles(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
– 正直;诚实
– 强调可信性和诚信性
关于data integrity 究竟应该如何翻译?也曾经引发过讨论,到底叫数据完整性?数据真实性?数据可信性?其实无论什么叫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证据链,保证其记录的完整准确。当然,完整准确的首要前提是真实,如果真实都做不到,何谈完整可信?
数据完整性这个概念,其实在中国GMP中早已有相关要求,也是基本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2010GMP》第一百六十五条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八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第一百六十九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查阅。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1. 质量标准;
2.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 检验报告或证书;
5.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6.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保存其它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对比一下药品管理法,2010版gmp,其实不难看出,所谓的“数据完整性”并不是一个什么新的概念,而是一直以来都是存在,都是这么要求的,这也是gmp的基本要求。只是不知是何原因?最近炒的好像一个全新的概念和理念一样。
作为一个制药企业,如何实施“数据完整性”?
1、完善数据与记录管理的技术基础;
2、完善记录管理程序和文件;
3、建立计算机化系统管理系统;
4、培养员工良好的gmp习惯和行为
5、建立良好的公司质量文化和诚信文化
6、取得老板决策层的支持
当然,一切,都是要基于“诚信”生产药品为基础。遵循GMP最基本的原则: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有据可查。
【来源】蒲公英
【整理】TA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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