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生物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生物服务、智慧健康、精准诊疗等领域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合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生物企业”)。
第二条 设立10亿元的东湖高新区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生物企业的培育引进、创新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鼓励生物企业以市场导向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平台建设等。
第一类 加强招商引资
第三条 对于世界500强、国际细分行业100强、境外上市公司、国内行业100强、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给予100-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根据《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对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项目,分别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6%、8%,给予最高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补贴;对投资总额达到30亿元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类 加速成果转化及落地
第五条 (1)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治疗用生物制品1、2、3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5、6类,新兽药1类,国审作物新品种,获得注册证(审定证书)并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产品前期研发费用的20%,最高1亿元奖励。
(2)对生物制品4-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4类,获得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化学药3-4类获得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3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2类新兽药注册证、生物农药登记证、省级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并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企业获得上述证书,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产品,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年度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2%、1%等额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获得的国家财政资金专项立项的生物健康产业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5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生物健康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3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类 推动企业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 对生物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进入东湖高新区规上企业库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物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个药品(含兽药)、诊断试剂、作物品种在区内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或单个医疗器械(非诊断试剂)品种在区内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生物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类 打造创新创业体系
第九条 (1)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生物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自主研发的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自主研发的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入驻光谷生物城区级及以上加速器(孵化器)的生物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1)对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2)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的企业,对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5年。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1)给予平台固定资产投入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平台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2)每年按其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平台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3)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类 加快特色培育
第十二条 支持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大数据产业发展:
(1)对自用带宽100M以上的智慧健康大数据领域生物企业,给予年宽带资费3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2)健康领域自建互联网交易、商务和服务平台,对首次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线首年线上交易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企业租用的数据存储与保管的自用服务器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为2000元/个,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4)给予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领域生物企业0.4元/度/年的电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对通过国家食药监总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在东湖高新区内进入生产销售的药品,每个按不超过实际申报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区内企业参与申报并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指定生产企业的,按每个药品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5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对东湖高新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类 鼓励绿色发展
第十五条 对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并购置安装高端“三废”处理设备,在投产后VOCs、COD年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排放标准20%以上的生物企业,对其设备购置费用给予2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规范性说明
第十六条 满足东湖高新区其它央企/总部企业/外资企业引进、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科技金融、人才支持、知识产权、开放合作等政策支持条款的生物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部分与本实施意见性质相同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79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生物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生物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分项组织申请、认定、监督与检查,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三条 《实施意见》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
1、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疫苗、重组蛋白质药物、治疗性抗体、血液制品、基因工程药物等生物制药;化学药制剂;中药和天然药物等的研发和生产。
2、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主要包括高端医学影像、激光手术、临床监护设备;高通量、高精度的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新型医用材料等的研发和生产。
3、生物农业:主要包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从事农业良种培育、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添加剂等的研发和生产。
4、生物服务:主要指以合同的方式为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
5、智慧健康:主要指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大数据产业。
6、精准诊疗:主要包括基因检测、分子诊断、细胞治疗等新型疾病个体化诊疗技术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 申请享受《实施意见》专项政策的单位(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实际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各项经营指标纳入东湖高新区相关统计范围;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 申请单位均须提交资金申请表格、单位简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同时还应根据各条款特点提交以下材料,按支持标准享受政策:
1、对申请第三条政策的单位,应同时提交《财富》杂志或其它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应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享受政策。支持标准为:
世界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国际细分行业100强企业给予400万元;境外上市公司和国内细分行业100强企业给予300万元;国内主板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公司给予100万元。
2、对申请第四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交项目备案/核准、土地/房产、规划、环评、竣工验收、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3、对申请第五条政策的单位,应针对性提供相关注册批件或证书、产品研发(含临床试验)费用合同及票据、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生产场所资质文件、产成品入库单、销售合同和发票凭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4、对申请第六条政策的单位,应同时提交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立项批文、资金拨付文件、地方配套比例说明文件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5、对申请第七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交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6、对申请第八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交单品种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7、对申请第九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批件/证书、生产场所资质文件、产成品入库单、销售合同和发票凭据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8、对申请第十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与加速器(孵化器)运营单位签署的租赁合同及足额缴纳租金的票据证明,经与孵化器和加速器运营单位出具的加速器(孵化器)租金标准、企业清单等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享受政策。
9、对申请第十一条政策的单位,应在平台建设完成后提供平台认定申报书、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认定后,按年度提供对外公布的平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及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10、对申请第十二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宽带资费证明、相关证书、交易清单记录、服务器租赁合同及票据、电费清单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11、对申请第十三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通过一致性评价及研发投入的相关证明、生产场所资质文件、产成品入库单、销售合同和发票凭据,或药品上市许可人指定生产企业相关证明、委托生产合同及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12、对申请第十四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经相关部门备案的中英文离岸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13、对申请第十五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交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土地/房产、规划、环评、竣工验收、专项审计报告、设备购买合同及票据、上一年度VOCs、COD排放监测记录等文件,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高端“三废”处理设备仅限于:MVR、三效蒸发、污泥深度脱水设备、钠滤和RO反渗透设备、臭氧氧化、MBR膜处理、UV光解设备、蓄热式催化燃烧、新型催化氧化、节能厌氧反应器、专业脱氮、树脂吸附设备。
第六条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年9月集中受理政策申请,会同区财政局列入下年度东湖高新区财政预算。
来源: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
整理:致众TA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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