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对8家企业进行公开审理,并处以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等等。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案件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奉)罚处字[2017]第2220170083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好药师玉竹大药房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好药师玉竹大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MA1HL3HN3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方辉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7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臂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生产日期/批号:20160115/1601、型号:FT-C05B)进行监督抽验。2017年8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医检(设)字SJ2017第521号)一份,显示上述臂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经该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其外包装未标明适用的臂围,不符合YY0670-2008中4.2.2外包装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第六十条第(一)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虹市监案罚处字﹝2017﹞第09020178000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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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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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4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71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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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奉)罚处字[2017]第2220170088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好药师信康药店涉嫌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使用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注册证不符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好药师信康药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79452302-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陶全江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海好药师信康药店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腕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缴纳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松)罚处字[2017]第2220170070号 |
案件名称 | 菲尼克斯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菲尼克斯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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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WAYNE Y. TSIEN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地址为松江区锦昔路638号A栋二楼,注册地址松江区锦昔路638号C栋二楼已退租,同时原来仓库取消,目前还未设置新仓库。经查,当事人注册地址确为松江区锦昔路638号C栋二楼,仓库地址为松江区锦昔路638号C栋一楼,2015年4月30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经营地址搬迁至松江区锦昔路638号A栋二楼,同时原来仓库取消,目前还未设置新仓库。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市监案处字〔2017〕第2220170036号 |
案件名称 | 马卫东(嘉定区安亭镇锦泰眼镜店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马卫东(嘉定区安亭镇锦泰眼镜店经营者)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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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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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马卫东(嘉定区安亭镇锦泰眼镜店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6元),没收非法财物(8911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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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市监案处字〔2017〕第2220170037号 |
案件名称 | 熊利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永昌眼镜店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熊利明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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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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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熊利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永昌眼镜店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3元),没收非法财物(8599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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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嘉)罚处字[2017]第222017004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茂达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茂达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795646031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燕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8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茂达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进行日常检查,在漳浦路118号6号楼无法找到108室。本局依法于2017年8月7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海茂达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连年进水,墙体霉变,要对地面进行加高,在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营业场所和库房地址的隔间拆除,导致该公司在漳浦路118号6号楼108室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不存在。上述行形构成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的行为。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奉)罚处字[2016]第222016008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砚欣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砚欣商贸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T711470623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谭小玲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海砚欣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1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