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在第21卷美国法典第355条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州际贸易时进货或交付任何新的药物,除非归档申请的批准中包含了为证明此种药物是否可以安全使用以及此种药物是否有效所做的调查。当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修正案实施的时候,联邦政府对一种新药物安全性的上市前批准所作出的要求成为临床试验的首个法律基础。1962年的Kefauver-Harris药品修正案加入了药物有效性要求。
良好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与国际药品注册协调会议(ICH)指导原则只在极少的点上所不同:E6良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统一指导(最终的),01-04-1996。
在某些国家,开始一项临床研究并不需要预先批准一个临床研究申请(IND)。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试验是严格按照美国GCP规定或者ICH指导方针进行的,研究结果可以提交来支持美国新药申请。
1.联邦法规章程(CFR)
·第21卷310段:新药物
·第21卷312段:调研性新药申请
·第21卷50段:人类受试者的保护
·第21卷56段:机构审查委员会
另见于临床医学研究
·总则
·临床试验的启动和进行
· 研究用产品
2.行业指南
·ICH行业指南:E6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统一指南(最终的),01-04-1996
·ICH指导方针:临床试验总则(E8条目, 4,17-07-1997)
·ICH指导方针:临床试验统计原则(E9条目,4,05-02-1998)
·行业指南: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提供有效性的临床证明(最终的),05-1998
·政策和程序手册(MAPPs)
6031.1章,临床研究申请(IND)过程和审查程序(包含临床限制),20-06-1996(01-05-1998,修订)
MAPP:6030.9 章,药物审查规范:优良审查管理原则和IND的有效发展及审查规范,29-04-2013
MAPP:6010.3R 章:药物审查规范:临床审查模板,10-12-2010
·临床/抗菌
·临床/医药
·临床试验/临床药物学
·国际协调会议(ICH):质量、安全、效力、多学科
·FDA对临床研究者的检查
·临床研究电子资源文献
·IRB(机构审查委员会)负有检查研究者资格的责任,研究现场的充分性,以及查明是否需要IND/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