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7年11月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1则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因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被药监部门罚款45000元。以下是公告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虹市监案罚处字﹝2017﹞第09020178000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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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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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4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71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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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