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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无证器械、未按说明书和标签贮存器械,一GCP机构被罚4万5!

2017-11-13 1746

导读

2017年11月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1则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因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被药监部门罚款45000元。以下是公告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虹市监案罚处字﹝2017﹞第090201780002号

案件名称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4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714元)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第六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