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文刊登于《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2015年第9期16-19页
作者:宋铎
单位: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天津 300384)
内容提要: 2014年2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专门就《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核心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 键 词: 创新医疗器械 特别审批
2014 年2 月7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该程序明确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这极大地调动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的积极性,对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很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相关要求理解不深不透或申报资料准备不全,造成大多数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不能获得通过,导致资源的浪费。为了更加深入地理解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相关要求,有必要对申请人关注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核心内容进行探讨。
申请人关注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一)申请人经过其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 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这条规定的内容也是对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医疗器械的核心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发明专利是产品核心技术;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临床效果明显,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研究基本定型,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具有较强的可溯性和重复性。如何证明满足以上要求,下文将分别进行探讨。
为了证明发明专利是产品核心技术,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发明专利应是产品核心技术。产品核心技术主要是针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表现在产品本身的特性,例如,针对产品的发明专利:产品预期用途的创新(如,人工心脏)、产品结构的变化(如,骨小梁结构椎间融合器)、产品性能的改进(如,带药可吸收血管支架)、产品使用方法的改进(如,无线心脏起搏器、介入心脏瓣膜)等。而非产品本身特性的专利,例如,针对产品制造工艺的变化(如,一种制造可植入聚乳酸的新方法、)、针对使用产品辅助工具的改进(如,血管支架输送系统的微小改进)、针对产品制造设备(采用3D 打印的方法制造可降解血管支架的设备等),如果不能证明对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有根本性改进作用,一般不认定为产品核心技术。
(2)申请人应在中国依法拥有发明专利,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任何国外的发明专利都不能满足要求,如果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生产企业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而提供材料却限定只能用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不能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这种情况不能满足要求。
(3)专利应为发明专利。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应拥有发明专利,其他类型的专利不包括在内。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
(4)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而不能只提交其中之一,也不能只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如果尚未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应提交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的证明材料和专利说明书。
(5)通过PCT 申请专利。PCT 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 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 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应当注意的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 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 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为了证明产品主要工作原理/ 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申请人应提交信息查询机构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最好提供省及省级以上信息查询机构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推荐采用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并且关键词要准确,不能因关键词不准确或设置与产品核心技术无关的关键词而影响查新结果。
(2)提交查新报告主要是为了证明产品主要工作原理/ 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也就是证明没有国内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已上市。
(3)已在国内上市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不影响国内生产企业查新报告证明的国内首创结果。但其他国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如果不能证明其具有明显的国际领先水平,就不能满足要求。
(4)申请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创新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如果是国内外均没有上市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供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献综述,国内外已上市相似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与申报产品性能的对比,动物试验证明临床应用价值的结果;如果是国内没有上市的国产产品,有上市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提供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献综述,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与申报产品性能的对比;如果是国内没有上市的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国外有上市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供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献
综述,国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与申报产品性能的对比(如有),动物试验证明临床应用价值的结果。
为了证明产品临床效果明显,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对于国内外均没有上市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交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献综述;国内外已上市相似产品临床应用情况的分析与申报产品性能的对比;动物试验证明临床应用价值的结果。
(2)对于国内没有上市的国产产品,有上市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提交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献综述;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临床应用情况的分析及与申报产品性能的对比;动物试验证明临床应用价值的结果。
(3)对于国内没有上市的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国外有上市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交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献综述;国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与申报产品性能的对比;动物试验证明临床应用价值的结果。
(4)如果产品已经临床,最好能提供阶段性临床研究报告。
(5)应关注创新产品的毒副作用研究。如,仅前期临床效果明显,后期临床有可能造成非预期伤害(如过早发生病变等)的情况;临床效果不能确定的情况等。
为了证明产品研究基本定型,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具有较强的可溯性和重复性,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产品应经过完整的设计和开发过程。这个过程应包括设计和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的控制。特别应规定产品性能指标可接受标准及确定的依据(包括与已上市产品的性能对比)、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及性能要求、产品的设计详图及公差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等。
(2)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具有较强的可溯性和重复性。申请人应提交研究的原始数据,包括试验示意图、现场图,研究过程的影响因素和应对方法,研究过程的数据和试验曲线,研究数据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3)应关注研究数据的准确性。研究数据最好出自有资质的机构或通过GLP、CNAS 认可的实验室,以保障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具有较强的可溯性和重复性。如果研究数据出自生产企业实验室或其他机构,应注意仪器设备是否已经计量和/或校准,以及生产企业或其他机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
来源: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
整理:TACRO
【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代表本订阅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杨 13260664005),我们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