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
(2020年 第41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有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和《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2.有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3.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成像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有X射线、超声、放射性核素、磁共振和光学等成像医疗器械,不包括眼科、妇产科中的成像医疗器械。
有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由植入体和配合使用的体外部分组成的有源植入器械。
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口腔科用设备、器具、口腔科材料等医疗器械。不包括口腔科内窥镜、显微镜、射线类、激光(治疗用)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