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及其现场指导原则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监便函〔2016〕50号
2016年0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征求意见稿)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将书面意见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司,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
传真电话:010-83560730
联系邮箱:qixiechu@bjda.gov.cn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监管司
2016年4月20日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范围和原则
1.1 本附录中所指的定制式义齿是指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患者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及产品制作设计单,经过加工制作,最终为患者提供的能够恢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的牙修复体,不包含齿科种植体。
1.2 本附录是对定制式义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
2.1人员
2.1.1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口腔修复学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2.1.2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应当掌握所在岗位的技术和要求,具有口腔修复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30%。
2.1.3 专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口腔修复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2.1.4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2厂房与设施
2.2.1厂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等不适合生产的场所。
2.2.2应当对消毒、生产、仓储等区域合理区分,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2.2.3生产环境应当整洁、卫生。
2.2.4铸造、喷砂等易产尘、易污染等区域应当独立设置,并定期清洁。产品上瓷、清洗和包装等相对清洁的区域应当独立设置。
2.2.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料应当专区存放、标识明显,专人保管和发放。
2.2.6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对环境、人员的防护。
2.3设备
2.3.1应当配备与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2.3.2应当配备与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
2.3.3 应当保存设备使用记录。
2.4采购
2.4.1生产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定制式义齿,应当采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义齿原材料。
2.4.2 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原材料供应商,核实并保存原材料供方资质证明文件,并建立档案。
2.4.3进口的义齿原材料包装应当有中文标识。
2.4.4对于使用金属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金属原材料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2.4.5应当在金属原材料进货检验时查阅、留存金属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不能涵盖有关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应当对所采购金属原材料的相关指标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2.4.6 必要时,企业应当对主要原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
2.5生产管理
2.5.1应当制定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
2.5.2应当制定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及设计单的接收准则,并进行确认。
2.5.3应当明确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及成品的消毒方法,并进行验证。
2.5.4应当建立接收区和生产区工作台面、模型工件盒的消毒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2.5.5不得添加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金属原材料,不得使用金属废料,应当对产品生产后金属废料的处理进行规定,保留废料处理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2.5.6应当对成品进行消毒、包装后方可出厂,包装内应当附有设计单和检验合格证。
2.5.7应当对主要原材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确保主要原材料实际用量与理论用量在允许的偏差范围内,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2.5.8 应当对每个产品建立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生产记录应当包括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其批号、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等内容。
2.6质量控制
2.6.1应当对每个产品建立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检验项目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产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6.2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金属元素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进行检验。
2.7销售和售后服务
2.7.1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保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证明文件,并建立档案。
2.7.2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确保与医疗机构间的产品可追溯。销售的产品应当附有检验合格证,至少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信息、产品名称、注册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及主要原材料及检验结论等信息。主要原材料应当至少标注金属或合金牌号等信息。
2.8不合格品控制
2.8.1应当对医疗机构返回的产品进行消毒、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评价是否可以对产品进行返工,并按照制定的返工控制文件执行或报废。
第三部分 术 语
3.1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口腔印模:是指口腔有关组织的阴模,反映了与修复有关的口腔软、硬组织的情况。
口腔模型:是指由口腔印模灌注成的模型。
设计单:是对定制式义齿修复体生产过程的书面指导,是生产定制式义齿前填写的数据证明文件,主要记录对患者定制式义齿的设计内容,并交予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作为制作定制式义齿的依据。
金属材料:具有合金、贵金属或非贵金属属性的材料
非贵金属:除了贵金属和银以外的所有金属元素。
非贵金属合金:以非贵金属为主要成分的合金。
铸造合金:用于在牙科铸模中进行铸造的金属材料。
金属废料:是指熔模铸造工艺完成铸件后,切割剩余的铸道及底座部分以及生产过程中对金属铸件打磨切削祛除部分。
有害元素:已知可能产生生物学副作用的元素。
物料平衡:在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的情况下,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持平。
固定义齿:患者不可自行摘戴的义齿,由固位体、桥体和连接体组成,含修复重度牙体缺损的固定性修复体,如冠、嵌体、桩核、贴面及种植义齿的上部结构。
活动义齿:指患者可自行摘戴的义齿,包括全口义齿、可摘局部义齿、隐形义齿等。
第四部分 附 则
4.1本附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4.2本附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节 |
条款 |
内容 |
机 构 和 人 员 |
1.1.1 |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 |
*1.1.2 |
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 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 |
|
1.1.3 |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 |
|
1.2.1 |
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
|
1.2.2 |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 |
|
1.2.3 |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
|
1.2.4 |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
|
*1.2.5 |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
|
1.3.1 |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 |
|
*1.3.2 |
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 |
|
1.4.1 |
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口腔修复学相关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作出规定;查看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
|
1.5.1 |
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 |
|
1.5.2 |
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具有口腔修复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30%。 查看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查看人员花名册,计算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
|
*1.5.3 |
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
|
1.5.4 |
专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口腔修复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查看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记录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查看任职要求(是否对工作技能、工作经历等作出规定),个人简历、任命书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是否符合要求。 |
|
*1.6.1 |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所在岗位的技术和要求。 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查看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现场询问,是否符合要求。 |
|
1.7.1 |
应当对从事与产品质量有影响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建立健康档案。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做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
|
1.7.2 |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查看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
|
厂房与设施
|
2.1.1 |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产品的生产要求。 |
*2.1.2 |
厂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等不适合生产的场所。 查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销售合同等,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
|
2.1.3 |
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
|
2.1.4 |
应当对消毒、生产、仓储等区域合理区分,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现场查看接收、打磨、喷砂、抛光、上瓷、清洗、包装、存放等区域设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
*2.2.1 |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
|
2.2.2 |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卫生,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
|
2.2.3 |
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
|
2.2.4 |
铸造、喷砂等易产尘、易污染等区域应当独立设置,并定期清洁。产品上瓷、清洗和包装等相对清洁的区域应当独立设置。 查看是否明确了易产尘、易污染的工序,并作出相应环境控制规定。 |
|
2.3.1 |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
|
2.3.2 |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
|
2.4.1 |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
|
2.4.2 |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应影响产品质量。 |
|
2.5.1 |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
|
2.6.1 |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
|
2.6.2 |
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现场查看是否设置了相关区域并进行了标识,对各类物料是否按规定区域存放,应当有各类物品的贮存记录。 |
|
2.6.3 |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料应当专区存放、标识明显,专人保管和发放。 查看物料清单,是否包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料。 查看发放记录。 现场查看防护规程,是否明确管理、防护要求。 |
|
*2.7.1 |
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对照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条件。 |
|
2.7.2 |
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对环境、人员的防护。 现场查看打磨、喷砂、抛光等工序,是否配备了良好的吸尘、排烟和下水道沉淀后排放等设施。 现场查看查上瓷工序,是否配备了防尘、控温等措施。 现场查看铸造车间,是否配备了防火、排烟等安全措施。 现场查看从事打磨、喷砂、抛光、上瓷等工序的人员是否佩戴口罩、帽子、防护镜等。 |
|
设
备
|
*3.1.1 |
应当配备与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对照生产工艺流程图,查看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是否满足生产需要并确保有效运行;核查现场设备是否与设备清单相关内容一致;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不得使用落后、淘汰的生产检验设备。 |
3.2.1 |
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查看生产设备验证记录,确认是否满足预定要求。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是否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
|
3.2.2 |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标识。 |
|
3.2.3 |
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设备操作记录。 |
|
*3.3.1 |
应当配备与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 对照产品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设备。 |
|
3.3.2 |
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主要检测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 |
|
3.4.1 |
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
|
3.5.1 |
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计量器具应当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保存相应记录。 查看计量器具的校准记录,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
|
文
件
管
理
|
*4.1.1 |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方针应当在企业内部得到沟通和理解;应当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质量目标应当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应当根据总的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进行分解,建立各职能和层次的质量目标;应当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应当可测量、可评估;应当有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来保障。 |
4.1.2 |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企业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质量体系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
|
4.1.3 |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文件。 |
|
*4.1.4 |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
|
4.2.1 |
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
4.2.2 |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
|
4.2.3 |
文件更新或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文件的更新或修订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其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能够得到识别。 |
|
4.2.4 |
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到工作现场抽查现场使用的文件,确认是否是有效版本。作废文件是否明确标识。 |
|
4.3.1 |
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 |
|
4.4.1 |
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 |
|
4.4.2 |
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可追溯性。 |
|
4.4.3 |
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
|
4.4.4 |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
|
4.4.5 |
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
|
设计开发 |
*5.3.1 |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 查看设计和开发输出资料,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采购信息,如原材料、包装材料技术要求; 2.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作业指导书等; 3.产品技术要求; 4.产品检验规程或指导书; 5.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 6.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
5.3.2 |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
|
5.4.1 |
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按设计开发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评审;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包括评审结果和评审所采取必要措施的记录。 |
|
5.5.1 |
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结合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验证,确保设计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验证记录、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
|
5.6.1 |
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 |
|
5.6.2 |
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查看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包括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2.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3.设计更改的内容和结果涉及到改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所载明的内容时,企业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以满足法规的要求。 |
|
5.7.1 |
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风险管理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企业开发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2、应当建立对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保持相关记录,以确定实施的证据。 3、应当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
|
采
购 |
*6.1.1 |
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 采购程序内容至少包括:采购流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规定、采购物品检验或验证的要求、采购记录的要求。 |
*6.1.2 |
应当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现场查看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
*6.1.3 |
生产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定制式义齿,应当采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义齿原材料。 查看原材料清单,查看供方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
6.1.4 |
进口的义齿原材料包装应当有中文标识。 现场查看原材料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
6.2.1 |
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查看对采购物品实施控制方式和程度的规定,核实控制方式和程度能够满足产品要求。 |
|
6.3.1 |
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要求。 |
|
6.3.2 |
应当保留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
|
*6.4.1 |
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
|
6.5.1 |
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 从采购清单中抽查相关采购物品的采购要求,确认是否符合本条要求。 |
|
6.5.2 |
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 |
|
*6.5.3 |
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
|
6.6.1 |
必要时,企业应当对主要原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
|
*6.6.2 |
对于使用金属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金属原材料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查看是否对金属原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查看金属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金属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
|
6.6.3 |
应当在金属原材料进货检验时查阅、留存金属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 查看金属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 |
|
6.6.4 |
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不能涵盖有关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应当对所采购金属原材料的相关指标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查看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是否涵盖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查看金属元素限定指标的检验或验证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
生
产
管
理
|
*7.1.1 |
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
*7.2.1 |
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是否做验证或确认的规定。 |
|
7.3.1 |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
|
7.4.1 |
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
|
7.5.1 |
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
|
7.5.2 |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确认。 |
|
7.5.3 |
应当制定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及设计单的接收准则,并进行确认。 查看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设计单的接收准则。 查看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与设计单的一致性,是否符合要求。 |
|
*7.6.1 |
应当明确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及成品的消毒方法,并进行验证。 查看是否对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及成品的消毒方法作出规定。 查看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及成品消毒方法的验证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
7.6.2 |
应当建立接收区和生产区工作台面、模型工件盒的消毒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查看是否对接收区、生产区工作台面、模型工件盒的消毒作出规定。 查看接收区、生产区工作台面、模型工件盒的消毒记录。 |
|
*7.7.1 |
不得添加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金属原材料,不得使用金属废料。 |
|
7.7.2 |
应当对产品生产后金属废料的处理进行规定,保留废料处理记录,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查看金属废料的处理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查看金属废料处理措施、记录,是否可追溯。 |
|
*7.8.1 |
应当对成品进行消毒、包装后方可出厂。 查看成品消毒、包装记录,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
|
7.9.1 |
包装内应当附有设计单和检验合格证。 查看产品包装。 |
|
7.10.1 |
应当对主要原材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确保主要原材料实际用量与理论用量在允许的偏差范围内,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
|
7.11.1 |
每个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
7.11.2 |
生产记录应当包括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其批号、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等内容。 |
|
7.12.1 |
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
|
*7.13.1 |
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查看是否对检验状态标识方法作出规定,现场查看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
|
*7.14.1 |
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
|
*7.15.1 |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
|
7.16.1 |
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现场查看产品防护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相关记录,确认产品防护符合要求。 |
|
质量控制 |
8.1.1 |
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产品的检验部门职责、人员资质、检验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 |
8.1.2 |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作出规定。 |
|
8.2.1 |
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 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 |
|
8.2.2 |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
|
8.2.3 |
当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
|
8.2.4 |
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 |
|
*8.3.1 |
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查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检验项目不得低于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确认检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
|
8.3.2 |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
|
8.3.3 |
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金属元素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进行检验。 查看对有关金属原材料加工中新增有害元素进行检验的规定,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
*8.4.1 |
每个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
8.4.2 |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 |
|
*8.5.1 |
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查看产品放行程序,是否明确了放行的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应当规定有权放行产品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并应当保持批准的记录。 |
|
8.5.2 |
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
|
销 售 和售后 服 务
|
*9.1.1 |
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确保与医疗机构间的产品可追溯。 |
9.1.2 |
销售的产品应当附有检验合格证,至少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信息、产品名称、注册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及主要原材料及检验结论等信息。主要原材料应当至少标注金属或合金牌号等信息。 查看检验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 |
|
9.1.3 |
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查看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
9.2.1 |
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
|
*9.2.2 |
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保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证明文件,并建立档案。 查看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档案。 |
|
9.2.3 |
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9.3.1 |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 |
|
9.3.2 |
应当规定售后服务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
|
9.4.1 |
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查看程序文件是否对上述活动的实施作出规定,并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了跟踪和分析。 |
|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
10.1.1 |
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
*10.2.1 |
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应当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抽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按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
|
*10.2.2 |
应当对医疗机构返回的产品进行消毒、评审。 查看医疗机构返回的产品消毒、评审记录。 |
|
10.3.1 |
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措施。现场查看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不合格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召回和销毁等。 |
|
10.4.1 |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应当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 查看返工控制文件,是否对可以返工的不合格品作出规定;抽查返工活动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返工控制文件的要求。 |
|
10.4.2 |
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
|
不良事件监测 、 分 析 和 改 进 |
11.1.1 |
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有关职责权限的文件,确定是否对上述活动作出规定。 |
*11.2.1 |
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企业建立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制度,是否规定了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了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法规要求。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是否存在不良事件,并按规定要求实施。 |
|
11.3.1 |
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数据分析的实施记录,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应用了统计技术并保留了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
|
11.4.1 |
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
|
11.4.2 |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
|
*11.5.1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
11.6.1 |
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消费者。 |
|
11.7.1 |
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查看内部审核程序是否包括了上述内容。查看内审资料,实施内审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内审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有效。 |
|
*11.8.1 |
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应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管理评审报告中是否包括了对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管理评审,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落实具体职责和要求,是否按计划实施。 |
注解:
1.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1.X2.X3,其中X1为章节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一位X1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2.1.1的第一位X1表示“厂房与设施”章节;X2为同一章节内条款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一条要求,1.2.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二条要求;X3为同一条款内细化的检查指导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一个检查要点,1.1.2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二个检查要点。
其他章节编号规则相同。
2.每一章节的检查指导原则由前后两部分组成,每章的前半部分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每章的后半部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