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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11月1日起施行

2017-11-08 2594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已经市局2017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领取制度、保管制度、使用制度、销毁制度,强化领用、保管、使用、销毁、记录等环节证件管理,实现对许可证的全面管控,避免行政风险。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1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和市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使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许可证颁发部门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制发,各区局、直属分局不得自行印制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许可证(包括正、副本)具有唯一性,将按照“8位数字”的模式统一编号,前两位为区局、直属分局编号,后六位为证件编号。已有编号的,从其编号规定。

第五条 许可证的领取、使用单位应建立许可证件领用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管控。

第六条 许可证使用单位在领取许可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实际工作的需求量领取;

(二)领取人应提交授权文书;

(三)向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提交《许可证领取审批表》;

(四)在许可证发放表中签字确认。

第七条 许可证使用单位在使用许可证件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设有专人保管许可证;

(二)建立使用记录;详细记录许可证的编号、使用时间、对应的许可证号、使用人等信息;

(三)对于因印刷错误、许可证损坏等证件不能使用情形,应建立相关记录,定期将此类证件上交许可证发放部门;

(四)针对许可证遗失情形,许可证的领取、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市局许可证发放部门上报详细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许可证发放部门同时也是问题证件的销毁部门。应对发放情况、销毁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保存5年。需要销毁的许可证由发放部门按照文件销毁的相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九条 应在许可系统中设置添加许可证编号的模块,将许可证编号与许可企业信息一一对应,便于需要时查询。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许可证遗失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许可证,指经许可审查部门审定批准后,用以载明许可信息的正本、副本。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