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药监械〔2020〕114号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药监综械注〔2019〕56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72号)的要求,结合我医疗器械监管实际,现将《海南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琼药监械〔2020〕114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