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发〔2018〕7号
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过程客观、检查结果公正,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14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
第三条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对象、品种的确定,检查人员的选派,检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检查结果的判定和信息公开。
检查对象、品种主要依据风险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日常监管、量化评级、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等信息进行确定。
第二章 检查计划制定
第四条 飞行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应于开展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时间安排、人员构成、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信息。
第五条 检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组织实施部门应根据检查任务需要,抽派相应人员。
第六条 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在产生产企业一般每家检查时间为2天,停产生产企业一般每家检查时间为1天。
经营企业一般每家检查时间为1天。
第三章 检查前准备
第七条 检查对象、品种信息一般应于执行任务前一个工作日告知检查组成员。
第八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被检查对象监管事权所属单位。
监管事权所属单位应当委派1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观察员主要负责协助检查组开展飞行检查工作,观察员应服从检查组安排。
第九条 到达被检查企业前,任何人不得联系被检查企业,告知企业检查信息。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应在检查开始前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所从事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负主要责任,检查组其他成员对检查分工部分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受委派开展飞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合规检查,检查组应召开首次会议;有因检查,检查组可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并在会议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检查通知书。
(二)介绍现场检查安排及人员分工。
(三)与被检查单位签署接受现场检查单位承诺书。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详尽、如实记录检查内容,记录资料随《检查报告》于检查结束时一同交回组织实施部门。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交监管事权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期间如遇其他情况,检查组需调整检查日程的,应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如实填写《现场检查缺陷表》,并在末次会议上通报检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中应明确检查组针对被检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同时提交《现场检查缺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及时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对象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的,需由监管事权所属单位向检查组提供检查对象停产、停业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检查组应当赴现场确认,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报告情况。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可结束检查:
(一)已不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或备案凭证的;
(二)由于场地变更等原因已不具备法定生产、经营条件的。
属于其他情形的,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检查时间和检查品种。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二十四条 飞行检查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检查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管事权所属单位应在检查结果公布后,及时督促被检查对象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其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定义。
飞行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合规检查:未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特定质量安全风险,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系统性、一般性的检查。
有因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特定质量安全风险,监管部门根据其可能出现问题的线索开展的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无利益冲突声明
2.检查通知书
3.接受现场检查单位承诺书
4.现场检查缺陷表(生产)
5.现场检查缺陷表(经营)
6.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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