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等五类重点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由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前期我局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等五大类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程序》执行。
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工作由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负责,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程序》(附件1);各检查分局负责区域、联系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见《出口销售证明联系信息表》(附件2)。
三、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制发并启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7枚,印章样式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印章样式》(附件3)。
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程序.doc
附件2出口销售证明联系信息表.doc
附件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印章样式.pdf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